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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公告牌砸伤路人谁担责

来源:左江日报 2015-05-09 04:48   https://www.yybnet.net/

基本案情:2012年8月9日下午,原告上街回家途经扶绥县政府大门右边人行道时,摆放在人行道边上的宣传牌突然被大风吹倒地上,压伤了原告。原告家属将其送到扶绥县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左股骨闭合性骨折。原告接受该院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住院治疗30天后于同年9月8日出院。出院医嘱,行康复锻炼、陪护、使用拐杖和坐便椅等辅助工具、三个月后才能独立行走。经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证书中心进行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社会保险事业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7062.74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过错而使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是否为被告的过错导致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据气象局的气象资料表明,原告身体受伤的时段曾有过风力达五级的刮风。而被告摆放在人行道边上的宣传牌被风吹倒,并压伤原告。被告认为,当时的风力不足以吹倒宣传牌,但被告的说法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摆放宣传牌的位置,地处政府大门和文化广场附近,来往人员较多,应当预见摆放宣传牌未绑牢可能给行人带来的损害,却未能预见,主观上有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事发时段有强风和中雷雨,原告作为成年人,对强气候变化带来的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但却未引起谨慎和注意,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承担10%的责任,被告承担90%的责任。被告社会保险事业局赔偿原告陆南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购买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3725.8元。

法理分析:本案是因大风吹倒宣传牌而压伤行人所引起的纠纷。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是否为被告的过错导致的。综合本案的证据,通过法规、生活常理、经验的运用和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解决本案的难点问题。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社会管理机关,在政府大门和文化广场附近设置宣传牌时应该能够预见行人经过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且此处文化广场是群众娱乐休闲的场所,来往人员较多,但被告在放置宣传牌时未能预见未绑牢而可能给行人带来的损害,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主要民事责任。事发时段该处有强风和中雷雨,原告作为老年人,社会经验人生经历丰富,对因天气变化带来的危险性应当足够的认知能力,但其却因疏忽大意造成自己被宣传牌压伤的情况发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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