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温某认为工友嘲笑自己而把工友打伤。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某管制两年。
2014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温某和工友梁某一起在扶绥县山圩镇某公司厂区巡逻,当巡逻到6路木材加工厂门前水泥路时,因工友梁某嘲笑温某,而被温某用拳头朝梁某的右眼、脸部各打一拳,梁某被打倒在地上后,温某接着用脚朝梁某的腹部踢打多次。当日,梁某被送往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温某因此而被传唤到扶绥县公安局山圩派出所询问,其如实供述殴打工友的事实。
4月30日,温某被送到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经检查初步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经法医鉴定,梁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经司法鉴定,温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残留期,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温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在民警口头传唤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视为自动投案,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钟燕妮 何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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