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讯 近日,江州区人民法院、扶绥县人民法院联合开展执行活动,成功执行了1600多平方米土地的标的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申请执行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某等人借款合同系列案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江州区法院执行。在执行该系列案中,江州区法院依法查封了广西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某等人名下所有的财产。
2014年9月,由江州区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朱某名下位于扶绥县东门镇蕾娘山小区公路中心线以北30米的土地面积1672平方米,陈某等五人联合中标所得。但该土地目前仍被朱某聘请来看管土地的周某占用,该土地迟迟未能交由买受人陈某等五人使用。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物里有一口鱼塘,长年储藏有水,周某自称是受朱某请来帮看土地的,并称鱼塘里的鱼是其放的,要求法院支付看管期间的所有费用,否则就阻碍执行工作。
面对周某的要求,两家法院的执行法官耐心耐心向周某释明了此次执行的法律依据,严正指出其阻碍执行的错误行为,并根据其个人实际情况,引导其通过法律程序挽回自己的损失。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教育,周某最终主动配合执行工作,积极配合打捞池塘里的鱼后,全部清理完有关物品。至此,法院顺利将执行标的物交由买受人管理和使用。
(吴坚定 陆薪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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