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日前,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3年1月21日晚,王某、罗某纠集邓某、梁某、何某、黄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吴某等人携带柴油等物品对李某用于收购木薯的地磅进行破坏,王某等人将柴油倒在地磅上面点燃后便离开。23日凌晨,王某、罗某又纠集梁某、何某、邓某、黄某及吴某等人携带钢管、砍刀、柴油等再次来到李某的地磅进行打砸并用柴油将地磅烧坏。经鉴定,李某被烧坏的地磅的价值为10260元。2013年8月15日,王某、罗某、邓某及吴某等人共同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20000元,李某亦对吴某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积极参与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其相对于共同作案人王某、罗某的作用较小,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吴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何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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