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纠纷案,被告扶绥某乡镇卫生院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死亡,依法赔偿死者家属108000元。
2014年9月11日中午,甘某因低烧、腹泻,在父母的陪同下到扶绥县某乡镇卫生院就诊,该卫生院即以“小儿肠炎,发热待查”等结论给予门诊治疗。随后,在给甘某输液过程中,甘某出现严重过敏休克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死者家属认为,甘某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造成的,被告在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即对甘某进行输液,导致甘某出现严重过敏而死亡。今年1月21日,死者家属将该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9138元。
被告扶绥县某卫生院辩称,原告起诉被告存在医疗过失的行为不符合事实,被告只是在形式上有一些违反护理常规行为,与患者死亡没有直接责任。
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该卫生院在对受害人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抗菌药物应用不当,对受害人过敏性休克存在漏诊以及抢救不力的医疗过失,被告应对受害人甘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扶绥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8000元。(吴鸿亮黄捷)
新闻推荐
扶绥讯 为进一步增强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三大监管场所干警的防腐拒变意识,保证监管场所规范运行,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近日应邀到该县看守所,为三大监管场...
扶绥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扶绥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