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销售真品卷烟的案件,被告人方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对于被告人方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方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扶绥县新宁镇其经营的便利店销售烟草制品,销售金额累计85806元。2015年4月28日,方某在便利店照常无证销售烟草制品时,被扶绥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并当场查扣价值1645.8元的卷烟一批、销售卷烟账本6本。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被查扣的卷烟为真品卷烟。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零售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数额为87451.8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何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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