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新宁镇城厢社区南三队集体及其相关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扶绥县城市建设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安排,扶绥县实验学校扩建项目需征收扶绥县新宁镇城厢社区南三队位于扶绥县实验学校东南面集体土地66.698亩,该项目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扶绥县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8〕276号)批准用地。
扶绥县人民政府已于2008年11月11日发布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扶政发〔2008〕17号),扶绥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了《扶绥县2008年第一批城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扶国土资告字〔2008〕142号),扶绥县国土资源局多次通知被征地土地权利人及其相关农户对被需征收的地块进行指界确认,但土地权利人及其相关农户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指界确认。
2014年11月4日,扶绥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县林业局、农业局、统计局、住建局、城南管委会城北工作组、县拆迁办、新宁镇人民政府、城厢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已对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了实地测量、核实,该项目实际征收土地面积66.698亩。
2014年11月10日,扶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扶绥县实验学校扩建项目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调查情况的公示》(扶国土资告字〔2014〕189号),对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了公示;2014年12月4日,扶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扶绥县实验学校扩建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补偿费的公示》(扶国土资告字〔2014〕211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进行了公示,但至今被征地的土地权利人及其相关农户没有到扶绥县国土资源局核对并领取征地补偿费;2015年8月21日,扶绥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新宁镇人民政府、城厢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将《限期领取征地补偿费的通知》在扶绥县新宁镇城厢社区南三队的公告栏进行张贴,同时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扶绥县新宁镇城厢社区南三队的队长(梁碧华)邮寄了《限期领取征地补偿费的通知》,但其拒绝签领相关的法律文书。截止目前,扶绥县新宁镇城厢社区南三队集体及其相关农户仍然没有到扶绥县国土资源局领取征地补偿“三费”。为使项目依法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扶绥县新宁镇城厢社区南三队集体及其相关农户于2015年9月22日17时前到扶绥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股(地址: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22号)领取征地补偿“三费”;
二、逾期未领取征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的,扶绥县国土资源局将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将涉征地的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提存到扶绥县公证处。
特此通知
扶绥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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