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2月4日,被告人莫某伙同黄某、“阿周”(另案处理)驾驶多功能拖拉机窜到东门林场,利用电锯、手锯砍伐29棵尾叶桉。随后,莫某用车拉去扶绥县某胶合板厂销售。莫某分得赃款450元。经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量为6.8立方米。
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再次伙同黄某、“阿周”(另案处理)驾驶多功能拖拉机窜到东门林场,利用电锯、手锯砍伐29棵尾叶桉。次日凌晨4时许,当莫某将盗伐的林木运往木片厂销售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量为6.6立方米。另查明,拖拉机系被告人莫某所有,已被森林公安局扣押,同时被扣押的还有手锯2把,电锯1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某是主犯。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莫某积极退赃,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钟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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