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1月17日11时许,韦某到江州区某村大姐家探亲。在返程途中,韦某在路边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猕猴(死体)和6只大壁虎(俗名蛤蚧)(活体),且在没有办理合法运输手续的情况下,欲将购买得的动物运输至南宁。在途经南友高速公路扶绥服务区时,被执勤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次日,扶绥县森林公安局将查获猕猴和大壁虎移交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动物确认为一只猕猴(死体)和6只大壁虎(活体),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购买及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钟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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