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建筑工人韦某在建房过程中突发心肌梗塞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令雇主谢某与房主何某各自承担因韦某死亡造成各种经济损失5%的补偿责任。
韦某多年前就与谢某从事建筑工作。2014年6月,韦某受谢某的邀请为何某建设楼房。2015年1月30日8时许,韦某准备施工时,晕倒在施工现场,后送医院进行抢救无效而死亡,诊断死因为心肌梗塞。事后,韦某家属认为韦某是在何某所建的房屋进行施工作业时,晕倒去世的,何某作为房主以及谢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诉至扶绥县人民法院,要求何某、谢某赔偿5750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谢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谢某与韦某之间是雇佣关系。韦某在雇佣劳动过程中发生晕倒后死亡,经医院诊断死因为心肌梗塞,韦某的死亡是因其自身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导致,与其所从事的劳务工作并无必然因果关系。谢某、何某对韦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但谢某作为雇主及何某作为房主均为受益人,基于公平原则,对韦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马宗涛 吴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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