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11月16日,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廖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当日立案受理,该案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以来扶绥县受理的第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案件。
廖某是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老板。2014年8月该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分包给他人施工。2014年12月,工程施工完工后,该公司尚欠民工工资20多万元,该公司作为用工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之后民工向扶绥县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属实后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支付劳动者报酬,期限届满后某公司仍不支付。直至老板廖某被执行逮捕后,公司才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民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罪的规定处罚。廖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民工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现正在审理中。(黄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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