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被告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近日梁某被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今年6月26日,梁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县道519线由扶绥县城往渠黎镇方向行驶,被害人陆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登记的川崎越野车高赛二轮摩托车由渠黎镇往扶绥县城方向行驶。两车会车时,梁某超车过程中车辆占道行驶,导致两车碰撞,重型自卸车左前轮碾压中陆某身体并且将其往前推行,造成陆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梁某打“110”和“120”,并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从陆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较高,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扶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陆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扶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自卸货车车主黄某已赔偿受害人陆某家属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认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犯交通肇事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梁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肇事车主赔偿被害人陆某某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吴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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