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扶绥县一男子在“渌因山”点火烧山,山风把火苗吹燃了隔壁山林的巨尾桉木林,因风力过大,无法扑灭,最终造成森林火灾。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雇请别人到扶绥县中东镇某村屯的“渌因山”(地名)帮助其开辟防火线后,点火烧山,后因风吹导致火苗烧到旁边扶绥县金光木业公司的巨尾桉木林,造成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员鉴定,失火地点位于广西农垦国有金光农场谷龙分场,树种为巨尾桉,受灾林地面积共6.16公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由于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1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钟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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