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丈夫杨先生最近将妻子梁女士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因梁女士怀有身孕而被驳回。
2012年3月,杨先生和梁女士经同事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南宁市生活。2013年初的春节期间,杨先生带着梁女士离开南宁返回贵州老家过节,杨先生的家人对杨先生与梁女士的婚姻非常反对。迫于父母的压力,杨先生曾于2013年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扶绥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法院判决后,杨先生仍然瞒着父母,与黄女士在一起共同生活。2015年8月份,杨先生再次起诉离婚。
扶绥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梁女士已经怀孕三个多月,并提供了医院出具的B超检验单。法院在确定梁女士怀孕的事实后,当即告知原告杨先生相关的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经法庭释明后,杨先生仍坚持要离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但是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是绝对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提出:(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查明属实,可以受理该离婚案。法院通过庭审如果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蒙帅梁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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