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当事人给办案法官送来锦旗。崇左讯 法官公正办案,当事人送锦旗表示感谢,这在法院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一个案件当事人既给法院送锦旗,又给主办法官送锦旗,以感谢法院和法官的事情在法院并不多见。近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法官们接连两次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原审上诉人扶绥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周某、原审被告韦某夫妇、原审第三人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经再审判决生效后,扶绥某公司为了表示感谢,专门做了两面“依法办案公正为民”的锦旗送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感谢法院和主办该案的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2011年6月1日,扶绥县某公司(甲方)与周某、农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扶绥某公司同意将开发“风情·山圩步行街”项目第一期15亩地块中的35间房屋以每平方米183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乙方先借给甲方350万元,项目正式开工后,借款抵做房款。甲方工程封顶后,乙方在两个月内办理银行按揭或现金付清房款。该协议书盖有扶绥某公司的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顾某和委托代理人韦某签字,乙方由周某、农某签字。协议书签订后,周某则将“风情·山圩步行街”项目第一期规划其中的14间房屋预售给傅某等14人,共收得房屋预售款260万元,由周某个人出具借条。周某收取260万元房屋预售款后,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转到扶绥某公司的账号,而是将260万元分5次交给韦某夫妇(韦某之妻陆某是扶绥某公司股东之一),韦某夫妇则以个人名义共同出具借条给周某,韦某夫妇收到周某款项后,没有交给扶绥某公司。2012年4月、5月,陆某分二次将180万元存入扶绥某公司账户上,扶绥某公司确认收到了360万元,但认为这360万元是陆某归还其所欠公司的其他借款,与韦某夫妇所借周某的260万元无关。后因扶绥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风情·山圩步行街”项目第一期规划的35间房屋出售给周某,周某遂将扶绥某公司、韦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借款人民币260万元。
该案经扶绥法院审理,判决扶绥某公司返还周某260万元,韦某夫妇负连带责任。扶绥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本案进入再审程序,主办该案的法官黄运才审判经验丰富,再棘手的案件经过他的手,多数能调解成功。黄运才认为,要想查清此案,首先要搞清楚韦某夫妇收取周某的260万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韦某之妻陆某归还的360万元中是否包括向周某所借的260万元。法官和书记员不顾炎炎夏日,经过层层的调查取证,多方调查案件知情人,详细了解以陆某名义存入扶绥县某公司账户上360万元的来龙去脉,最后调查清楚了韦某夫妇是以个人名义向周某借款,并且约定以其在扶绥某公司占有的股份作为担保,且韦某夫妇向周某所借的260万元一部分拿去偿还个人债务,并未将借款用于公司事务,曾以陆某名义存入扶绥某公司共360万元,是该公司成立之初,因资金不足向他人借款,后以股东之一的陆某的名义从公司借款来偿还他人,这样便出现陆某“借公司之款”的现象。为了平衡账目,又从其他途径借钱,先转入陆某的账户,当天又马上将款转入该公司账户,整个“借款”“还款”过程均为该公司财务人员操作,陆某并不知情,票据也是由该公司保存。以上种种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表明,韦某夫妇向周某所借的260万元与还给扶绥某公司的360万元是两笔性质不同、来源不同、用途不同、法律关系不同的借款。通过法官的调查取证,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由韦某夫妇承担偿还周某260万元的责任。
法官公正执法判案,感动了该公司的负责人,他紧紧拉住法官黄运才的手,感激地说:“你们不辞辛苦,为了这个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多次奔波,我们看在眼里,也记在心里,你们真的是当之无愧的为人民服务的好法官。”(卢素云 李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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