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讯 近日,扶绥通讯商家以“掉包”手段销售手机,被扶绥县法院判定构成欺诈,并判令商家按手机原价对消费者予以三倍的赔偿。
原告韦某于年月4日在某通讯公司购买了一款飞秒TLD手机,支付元购机款。被告通讯公司向韦某出具一份销售单据,单据上写明所购买的型号是TLD,同时交付给原告一个手机包装盒,包装盒底部上注明手机型号TLD,并载明手机其他数据,包装盒盖的侧面贴有一张标签,标签上写明型号为TL。韦某在后来使用手机过程中,手机总是显示内存不足,原告韦某通过其他手机软件测试购买的手机,结果显示手机显示的型号是TL,并不是原告韦某一直认为的TLD型。原告认为,被告用TLD的盒子装着TL型号的手机,发票上手机型号是TLD,但卖给原告的手机却是TL型,被告的行为已涉嫌欺诈。为此,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通讯公司按照购机款的三倍赔偿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上的欺诈,是指交易一方利用另一方获取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利用双方交易信息的不对称,通过欺骗或误导方式诱骗另一方完成交易,进而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被告通讯公司承认其交付给原告韦某的手机就是TL型,但是在其出具的销售单据上写明其销售给原告的手机型号是TLD,并且交给原告的手机包装盒上也载有TLD型号的手机的相关信息。被告通讯公司通过其行为使原告误以为其买到的是比TL性能更好、价格更贵的TLD型手机,被告通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原告购买手机的价款是元,被告通讯公司应依法赔偿原告韦某购机价款的三倍即现元。(苏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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