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杜某叫他人驾驶其借来的面包车,一同到扶绥县昌平乡某村找被害人李某追债。杜某等人到村口停车后就步行到村里找人,在村里找不到李某,便往村口方向走。杜某等人到村口欲离开时,李某上前与杜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杜某持锯子将李某的耳朵打伤,杜某的头部被李某打伤,后经村民劝阻,双方才停止打斗。经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杜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杜某与李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3000元,得到了李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何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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