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讯 哥们义气往往害人害己。这不,龙州县一“任性”青年为了所谓的哥儿们义气,替与人发生争执并遭到追砍的“兄弟”“出头”,动手伤人,触犯了刑法而面临牢狱之灾。日前,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刑事案件。
2012年4月1日14时许,黄某酒后在龙州县上金乡上金新街圩亭和马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马某遂叫来苏某乙、苏某丙和苏某甲一起与黄某理论,但黄某不予理会并手持菜刀追赶苏某乙、苏某丙和被告人苏某甲,随即,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等人欲拿器械殴打黄某,黄某见状就跑到乡政府办公楼旁。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等人追赶至乡政府办公楼旁,手持木棍和石头殴打黄某,导致黄某颅骨凹陷性骨折、左侧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4年7月21日,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为名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甲与其他同伙人作用相当,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引起存在一定过错,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判决被告人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中参与实施伤害的苏某乙、苏某丙,也均被判刑。(吴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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