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讯 一男子在学校附近及其他地方设置带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一男子容留中学生赌博,其行为皆触犯了刑法,两人均获刑受罚。龙州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开设赌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韦某开设赌场罪成立并处罚金。
2014年4月底,郭某在龙州县内接手经营管理八台赌博电子游戏机,分别设置在龙州高中附近韦某经营的店铺内3台及龙州县其他人流量大的地方5台。郭某每月给每家店主每台赌博游戏机300元的租金及相应的提成。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韦某容留龙州县高中学生周某、邓某和沈某等三人在其经营的店内玩赌博游戏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辩称,其有设置赌博机的行为,但设置的机子只有八台,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另外郭某刚到龙州不久,对龙州地形不熟悉,放置的地点很随机,不是有意针对放在中小学附近,没有与韦某形成合意故意吸引未成年人进行赌博。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韦某违反法律规定,在中学附近设置赌博机并容留未成年人进行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判决:(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释法:根据2014年3月26日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规定,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或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郭某、韦某辩称自己所设置的赌博机量少不构成犯罪的说法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农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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