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讯 搭载女友去兜风,本是一件高兴的事,可龙州县八角乡的小伙子岑某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自己为此惹上了赔偿官司。日前,龙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岑某与李某既是邻居,又是恋人。2015年4月15日晚8时许,岑某提议带李某去兜风,李某欣然答应。于是,由岑某骑助力车搭载李某到村边的公路上兜风。在一下坡路段,助力车突然失控翻倒在地,李某头部受到碰撞导致昏迷,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
直到当月25日李某苏醒后,岑某才到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以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李某住院治疗40多天,共支出医疗费1万多元,而岑某期间仅支付3000元。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不但反了目,李某还把岑某告上了龙州法院,要求岑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龙州法院审理认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损害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而岑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对车辆的运行路线、方向、速度等未尽高度注意义务,以致助力车辆在失控时采取措施不当,是酿成本案事故的原因,而且事发后未及时报案,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对此事故发生造成李某的经济损失,岑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去已支付的3000元,判决由岑某再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王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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