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讯 借条上明明写的是借款5万元,法院却判决还款4.5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日前,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4.5万元。借条中未给付的作为利息提前计入本金的5000元,法律不予支持。
李某从事寄卖行生意。2015年4月25日,朱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周转为由,到李某经营的寄卖行借款。两人约定借款本金是4.5万元,利息是5000元,借期一个月。李某当即将4.5万元现金交给朱某,并将格式借据提供给朱某,让朱某在上面填写借款人名字、金额、还款期限等,并让朱某将借款本金写为5万元。还款期限到后,李某多次催讨,朱某总以暂时无力偿还为由而拒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偿还借款5万元。庭审中,朱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李某在庭审中承认其交给朱某的借款本金是4.5万元,另外5000元是算作利息提前计入本金。
龙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朱某达成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李某实际提供了借款,应为有效合同,朱某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李某实际向朱某提供的借款是4.5万元,因此朱某依法应当偿还李某4.5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王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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