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马某伙同何某从江州区驾驶燃油助力车来到龙州县城,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当天下午5时许,马某与何某在龙鑫菜市场路段发现骑行电动车的被害人周某脖子上佩戴着金项链,两人立即驾车尾随。在行驶到新兴路段与龙夏路段的交汇处时,看到前方路段比较空旷,适合迅速逃离,何某便驾车从侧后方靠近周某,坐在后座的马某趁周某不备动手将周某的金项链拉下,得手后两人驾车一路飞奔逃离。两人返回江州区后,将抢来的项链变卖,所得钱款当晚便在赌桌上输了精光。后经鉴定,该项链价值1507元。
经查证,现年36岁的马某是崇左市江州区人,曾于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从2009年到2017年的8年间,马某竟有7年半的时间是在监狱中度过。刑满释放后,马某并没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是沉迷赌博,收入根本不能满足其开支需求,于是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07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何某相互分工,积极配合,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马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吴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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