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讯近日,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追捕的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何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物人民币3万元。
经审查赵某某、农某某运输毒品一案,发现何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帮赵某某与农某某购买,并运输至目的地,有证据证实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但公安机关以在逃为由,没有依法提请批准逮捕。2017年4月12日,江州区检察院向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该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江州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年7月3日,江州区检察院以何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何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李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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