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麦包食品厂(经营者:杨建春):
你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90000元。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食药监食罚告字〔2018〕40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告知书(地址: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193号),逾期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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