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洪华淀粉厂:
我局于2018年6月7日,在《左江日报》第04版国际国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崇环罚字〔2018〕2号),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整。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崇环催字〔2019〕1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崇左市环境保护局四楼管理科(地址:崇左市友谊大道金鸡路9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工商银行崇左市支行缴清应缴罚没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崇左市环境保护局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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