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孙晓梅 何易
2月13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广西“11·21”特大贩毒案的两名罪犯凌某某、周某某执行死刑。2010年11月24日凌晨,广西警方成功摧毁一个从中越边境将毒品贩往广东的犯罪团伙,缴获毒品海洛因100块共计37.7千克,扣押毒资700多万元。据警方介绍,这是近年来广西侦破的最大毒品犯罪专案,罪犯凌某某、周某某均为该案主犯。
广西侦破最大毒品犯罪专案
2010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2010年11月24日凌晨,广西警方成功摧毁一个从中越边境将毒品贩往广东的犯罪团伙,抓获嫌疑人15名,缴获毒品海洛因100块共计37.7千克,扣押毒资700多万元、涉案汽车10辆、房产19处、银行信用卡等物品一批。据介绍,这是近年来广西侦破的最大毒品犯罪专案。罪犯凌某某和周某某则为该特大贩毒案的关键人物。
据警方透露,2008年至2010年11月间,罪犯凌某某独自或者伙同他人,从凭祥市毒贩“小弟”(另案处理)等处多次大量购***,运输至广东省深圳市、阳江市、揭阳市、东莞市等地,贩卖给他人。2009年开始,凌某某先后纠集许某、何某标(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凌某、何某阳、曾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贩卖、运输海洛因。凌某某负责筹集毒资,联系海洛因上下家,商定价格和交易方式,指挥凌某、曾某等人在凭祥市接收海洛因、支付毒资,在其租住处检验所购海洛因并重新包装。凌某、许某、曾某、何某阳等人按照凌某某指令将所购海洛因驾车运输至广东省交付给买家并接收毒资。公安机关从凌某某租住处及当场查获海洛因共计33377.88克、毒资6495885元。
2010年11月26日,罪犯周某某主动打电话与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罪犯凌某某联系,拟将海洛因贩卖给凌某某。同月29日,周某某与凌某某商定好海洛因交接方式和价格后,即打电话指使钟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交付海洛因。按照周某某安排,钟某驾驶摩托车到凭祥市火车站广场从一名男子处取得海洛因后,驾车来到凭祥市夏石镇与上石镇之间的二级公路路口,将13块共计净重4362.18克的海洛因交给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凌某和乔装的公安人员。
一审二审两罪犯均被判死刑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凌某某、周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凌某某、周某某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凌某某、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购***后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凌某某纠集多人参与作案,联系毒品上下家并出资购买毒品,组织、指挥贩卖、运输毒品行为,获取绝大部分贩毒收益,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核心地位,起最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次数多、时间长,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周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有犯罪前科,且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凌某某、周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昨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凌某某、周某某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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