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讯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尤其是继承案件中因被继承人死亡多年后引起的争夺遗产纠纷的案件,因“死无对证”,更增加了公正审判的难度。近日,崇左市中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争议长达三年多的遗嘱效力纠纷再审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2013年元月,小洁、小彬到宁明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祖母叶某英生前于2003年所立的遗嘱无效。该案经过宁明县人民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判决,现在到了再审阶段,双方为争夺房屋的所有权吵得不可开交,本是亲戚关系的双方积怨越来越深,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焦灼状态。
法院再审查明,立遗嘱人叶某英生前与其夫张某美(已故)结婚后生育有子女四人,长子张某宁、次子张某平、长女张某英、次女张某兰。次子张某平生前有两个女儿,分别为小洁和小彬。叶某英生前居住在凭祥市北大路326号。叶某英原住的房屋被拆迁后,该房屋的产权人只写叶某英一人,没有其他共有人。叶某英于2003年12月17日到凭祥公证处立下遗嘱,该遗嘱书的主要内容是将凭祥市北大路314号房屋的全部产权由其大儿子张某宁一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小洁、小彬则提出其父也出资兴建了凭祥市北大路314号房屋,且叶某英立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无效。
崇左中院二审认为,诉争的房屋所有权为叶某英与张某平共同享有,叶某英对诉争的房产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不享有完全的处置权,叶某英立下的遗嘱书涉及小洁、小彬财产权益部分无效。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叶某英的其余的三个儿女张某子、张某英、张某兰不服,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指令崇左中院再审本案。
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时间跨越三年多之久,且案件双方当事人怨气多、矛盾激化。原审原告小洁、小彬则认为其父张某平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一直与祖母叶某英共同生活,诉争的房屋应为其父张某平与祖母叶某英共有,且当年叶某英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建房时除了拆旧房所补偿的一万多元之外,大约需要六、七万元的投入,全靠其父张某平去搞建筑所得,现分割遗产时,她们理应多得。奶奶将该房由伯父一人继承损害其权益。
承办该案的主办法官黄运才于是召集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调解,最终确认了叶某英所立的遗嘱有效,张某宁给两个侄女各7.5万元的资助费用。
(黎杰 卢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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