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讯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积极引入调解方式,取得显著效果。4月20日,该院采用2+3(2名审判员+3名人民陪审员)审判模式,成功调解了4起标的共5亿余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原告广西某银行股份公司崇左支行分别与被告凭祥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凭祥市某酒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8亿元、1亿元、1.7亿元、0.3亿元,借款期限分别为13、16、21个月和2年不等。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原告还分别与广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等13名被告(其中10个是法人,3个是自然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13名被告分别在合同约定的最高借款额度内为上述两被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或抵押担保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两被告发放了贷款共计5.08亿元。但两被告均因经营困难,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次还款时间偿还贷款。为此原告于2015年12月底诉至崇左市中院:解除与上述两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两被告分别偿还借款3.08亿元和2亿元本息;其他十三名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抵押担保责任。
这是去年底以来崇左市中院受理的标的额较大案件之一,且案件涉及当地蔗糖企业,关系到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大局。崇左市中院为此高度重视,将处理好案件列入今年审判工作的重点。为妥善处理好案件,承办该案的民二庭法官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决定采用2+3的审判模式审理案件。
2016年1月29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4起案件,但由于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歧义,双方各持己见,法庭当庭调解不成。鉴于各方都愿意调解,该庭杨德清庭长、韦金彪副庭长和人民陪审员李海宁、方焕飞、蓝文波坚持不懈继续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开庭审理后的2个多月内,合议庭不间断通过电话和电子邮箱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先后3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还邀请银行主要领导到法院来进一步和合议庭沟通交流,促使各方分歧逐步减少,认识趋于统一。
在调解中,各被告对银行要求偿还贷款和承担保证或抵押责任没有异议,双方只是对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的内容产生歧义,如合同约定某被告在最高借款额度内5千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认为该保证范围应为本金5千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被告则认为以最高额5千万元为限,其保证的债务是借款5千万元本金,不包括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月20日,合议庭驱车前往南宁原告的办公地点,组织原、告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并对双方对合同所的产生的歧义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正确的解释。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不懈努力,上门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两被告分别定时偿还原告借款3.08亿元本息和2亿元本息,其他被告在最高额保证或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两被告的借款本息承担保证或抵押担保责任。
21日下午,双方到崇左市中院签领了调解书,双方握手言和。(黄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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