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然而天等县的冯某却心存侥幸不投保。近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本来只负次要责任的冯某,却因未投交强险而负全部责任,赔偿赵某经济损失4700元。
2012年11月22日18时许,冯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赵某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在县道某路段上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至天等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髋臼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赵某因此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4681.6元。
天等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治疗终结后,多次要求冯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但终因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解决。
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700元,还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736元,并当面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正确,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投保交强险义务,故冯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赵某因该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冯某以自己只负次要责任为由,只同意按照原告提出经济损失数额的30%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冯某当庭给付赵某4700元,赵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农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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