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的案件,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12月6日10时30分许,天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天等县至都康乡路段开展路查工作时,张某甲驾驶一辆无牌面包车驶进执勤点时突然掉头,民警遂驾驶警车追击。途中,无牌面包车在距显鲁村念向屯约500米处停车,张某甲(已判刑)、许某甲(已判刑)下车用石头扔向民警和警车,两位民警见状便驾车返回,将警车停在念向屯村头后,许某乙(已判刑)、张某甲、许某甲纠集被告人许某某和许某丁(已判刑)、张某乙(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砖头、木棍、斧头等工具打砸警车,造成警车严重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919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事实与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肖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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