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近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审理了一起因政府强制拆迁而引发的民告官行政诉讼上诉案件,依法作出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21日,被告天等县某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唐某未经依法批准,违反乡村建设规划,擅自在本屯集体所有的空闲地上搭建房屋及围墙,属违法建筑行为等为由,下发《限期拆除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定唐某在10日内自行拆除所搭建的建筑物。当限定的期限届满,唐某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物。被告天等县某镇人民政府遂于2014年7月31日组织人员拆除原告所建的三间简易的木瓦结构房屋及围墙。
自家的房屋被强行拆除,唐某很不服气,于2014年9月2日以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由,向天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及围墙行为属于违法,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屯集体土地建房及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拆除原告所建的建筑物,属履行法定职责,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但被告在拆除原告违法建筑物前没有依法制作拆除决定书,催告原告履行义务,也没有公告,没有告知申辩权和诉权,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请,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违法拆除房屋及围墙提出行政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法,同时驳回原告行政赔偿56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黄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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