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我单位与贵公司已于2012年4月签订了《解除合作合同书》,双方合作关系终结。但至今贵公司尚有部分资产主要是一些办公设备、生活用品、仓库杂物、大棚、地磅等放置在我单位的土地上未搬走,影响我单位对该块土地的开发利用。为此,请贵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前将上述资产搬迁,恢复地块原貌。如贵公司逾期不搬迁,我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及造成的后果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联系人:黄先生18078112531
0771-3521456
特此通知
天等县天成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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