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农某驾驶摩托车致赵某受伤,因其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依法判决由其监护人农某某承担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
2014年12月9日晚上,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撞倒行人赵某,造成赵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赵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农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遇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未避让,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治疗终结后,双方曾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赵某将农某、农某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某违反规定驾驶摩托车致使原告受伤,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农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农某系未成年人,并且没有独立财产可供赔偿,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被告农某某系农某父亲,原告要求农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周贵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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