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今年38岁的被告人龙某系天等县驮堪乡人,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村里人都知道他有偷鸡摸狗的行为,但对他的行为敢怒不敢言。后被人检举揭发,终因涉嫌犯盗窃罪落入法网。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查,被告人龙某自2013年3月份以来,先后6次伙同他人或单独作案,分别在天等县新西洋超市、老干局附近、建设局门口、文化馆对面等不同地方,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先后盗走6辆电动车,并低价转卖他人,将所获钱款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在案发时价值共计157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或单独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龙某自愿认罪,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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