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天等籍男子赵某因在家里容留他人吸毒曾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悔改,继续容留他人在家中吸毒,结果再次将自己送进班房。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3月11日22时许,赵某在天等县天等镇其住所容留马某、农某、陆某等吸毒人员一起吸食毒品,被天等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用于吸毒工具一批。经尿检,被告人赵某和吸毒人员马某、陆某、农某等人均呈阳性。经鉴定,从查获的锡纸检出甲基苯丙胺,可疑毒品外包装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另查明,赵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天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其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属于在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该院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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