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日前,天等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3月的一天,许某怀里揣着一把镊子,窜到天等县天等镇朝阳街与天城街交叉的丁字路口,伺机作案。当日12时许,许某发现目标并悄悄地靠近被害人黄某甲,用镊子夹取黄某甲放在外套左边口袋的一部步步高手机及其200元人民币。得手后,许某再次窜至天等县人流量大的星港超市斜对面伺机作案,14时许,许某用同样的手段夹取黄某乙放在外套口袋的一部4S牌苹果手机时被当场抓住。被盗的两部手机及200元人民币也及时地由公安机关发还给黄某甲和黄某乙。经鉴定,黄某甲被盗窃手机价值2023元,黄某乙被盗窃手机价值237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审理过程中,许某自愿认罪,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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