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4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农某窜到天等县万盛时代购物广场三楼成衣行内,并趁无人注意躲进一成衣摊里面。当天23时许,万盛时代购物广场已关门停业,农某便从三楼窜到一楼的“天等某通讯经营部”盗走柜台内的一部联想牌A820型手机和一部华为Y511型手机。案发后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的一部联想牌A820型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为850元;涉案被盗的一部华为Y511型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为655元。
该案经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农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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