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梁某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自家种植的树木,因而触犯了法律,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年近76岁的梁某对此后悔莫及。
2014年9月4日,家住天等县东平乡利益村的被告人梁某由于经济拮据,雇人将自家林地的速生桉树木砍伐销售。梁某认为砍伐的是自己的树木,可以不办理采伐许可证。次日,梁某雇请一货车司机将速生桉树原木运输至南宁市销售,途经天等县进结镇加油站时,被天等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技术人员鉴定,被采伐的速生桉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1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梁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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