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李某违反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判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012年,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到2个月即结婚,2013年2月生育一男孩,此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4月,被告李某独自在家带孩子时突然不辞而别,也不与丈夫联系。期间,李某与他人非法同居怀孕7个月,后于2014年10月返回家,计生部门发现李某违法怀孕第二胎,便依法对李某进行处罚。刘某及家人不计前嫌,并好言相劝李某改过自新,但李某不肯回头,以去找情人让其对自己怀孕受处罚一事负责为由,又于2015年2月离家。2015年6月,苦等不见妻子归来的刘某对这段婚姻绝望,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较差,李某在外出期间也没有和丈夫及家人联系,尤其是李某外出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怀孕,长期对丈夫、对家庭不尽到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农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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