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天等县昌某以认识法院系统的人并能帮助服刑人员减刑为诱饵,骗取当事人亲属12万元并挥霍一空。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昌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犯罪所得给被害人。
2010年11月9日,伟某、亚某和凌某三人因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天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伟某、亚某和凌某三人不服并向崇左市中院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3日,被告人昌某向伟某等三人的亲属表示其认识法院系统的人,并能够帮助伟某、亚某和凌某三人上诉减刑,但需12万元用于疏通关系,并承诺事未办成将全额退款。在此诱惑下,伟某等三人的亲属将12万元交给昌某。后昌某并未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11年1月14日,崇左市中院裁定驳回伟某、亚某和凌某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事后,伟某等三人的亲属要求被告人昌某退钱,而被告人昌某对此不予理会对他们进行威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达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昌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昌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赵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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