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七旬老汉牵着马与小四轮车会车时,因马匹受到惊吓,踩伤了自己的脚,到底是应该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5年7月15日18时许,原告黄某牵着自己的马匹沿“龙力”公路往上坡行走,在拐弯处与被告陆某驾驶的小四轮车相遇,陆某没有减速让行,烈性的马匹受到惊吓后不听主人的使唤而狂走,导致踩踏到主人的左脚、左腿等部位,而陆某因为没有注意到黄某牵马出事故,没有停车抢救,过了30分钟左右,被路人看见后将黄某送往天等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脚跟部皮肤组织感染并缺血坏死,被截肢。经司法鉴定,黄某的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黄某因伤住院花费38600元,要求陆某赔偿,陆某认为黄某的伤不是自己驾驶车辆碰撞造成的,不同意赔偿。
2015年9月18日,黄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安装假肢费等共计990000元,同时,要求被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陆某驾驶车辆在与马匹相遇时,没有减速让行,应承担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而原告牵着自己的马在公路上行走,负有对马匹安全管理的责任,但原告没有注意到自己马匹的烈性特点,导致马匹与被告车辆相遇时发生惊吓而狂走,并踩踏到原告的脚部受伤,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被告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按原、被告责任的分别承担。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确认。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等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2500元;被告陆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赵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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