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广西南宁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一行3人,来到天等县城某楼房做现场勘验(如图)。2013年,被告广西某县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原告广西某锰业公司的职工宿舍和食堂工程,在承包建设过程中,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引纠纷,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价款评估,并根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多退少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司法鉴定中心发函,广西南宁市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了本院的委托鉴定。经过多次协商、沟通,3月10日下午3时,原告广西某锰业公司和被告广西某县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及代理人均到现场,配合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做现场勘验,为了本案能够查清事实奠定了基础。赵慧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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