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原告张某以丈夫李某有酗酒和家庭暴力恶习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日前,天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证据不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张某与李某于2008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次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称因夫妻双方婚前了解不足,草率成婚,婚后发现李某缺乏家庭责任心,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日趋恶化,且李某有酗酒和实施家庭暴力等恶习,给家庭成员造成严重的影响。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张某为证明丈夫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照片2张,证明被告酗酒及殴打原告手臂致伤的事实。李某辩称,自己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姻系经自由恋爱所缔结,婚姻基础牢固,自己也没有殴打原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的手臂是被告殴打造成的,实际是其自己摔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结果性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手臂是被告殴打造成的。因原告主张的家庭暴力证据不足,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理由不充分,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逐做出上述判决。
(黄德军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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