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希忠
你于2019年3月20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是单位的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于2019年4月15日前送交本委。
二、申请人需在2019年4月15日(举证期限)前向本委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四、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乐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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