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邓静 通讯员 师东宏 刘冰)从10月11日起,德州市将利用3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专项行动,年底前实现市区和各县市区主城区内基本无流浪乞讨人员,确保无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目标。
专项行动除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外,还将整治以乞讨为名实施诈骗、强讨恶要、滋扰他人及组织、利用他人乞讨等违法行为。 10月17日前,各县市区将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拉网式排查,市救助站将在三区车站、广场、桥梁涵洞、风景区等主要公共场所开展排查活动。 10月17日至18日、11月1日至2日、11月10日至11日、11月29日至30日、12月13日至14日,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将联合开展集中救助专项行动。
按照救助管理政策,对不同的流浪乞讨人员,将采取不同救助方式。其中对身源清晰的流浪未成年人,将通知其监护人接回或由市救助站工作人员护送返乡;身源暂不清晰的临时安置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患有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对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救助原则实施救助,身源清晰的为其提供返乡费用,自行返乡;身源暂不清晰的临时安置在救助管理站,查明身份后帮助其返回原籍;超过临时救助时限,将按政策规定移交社会福利院安置。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救治。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强讨恶要、滋扰他人、诈骗、扰乱公共秩序,组织、利用他人乞讨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不听劝导、不愿离开现场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部门将带离,实施保护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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