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韩超)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市住建局出台规定,从10月开始,德州市将实行物业管理质量保险金制度。
根据规定要求,新建物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交付使用前,开发企业需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3%至5%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住宅物业在销售时,业主需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5%的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进一步规范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明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单位要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运营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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