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桂 军 ( 身 份 证 号 :372901198307218010)
德州金德通手机超市有限公司
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
于 印 宝 ( 身 份 证 号 :372423197009120070)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秀梅与被申请人安桂军、德州金德通手机超市有限公司、德州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于印宝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 2016 年 12月 13 日上午 9时,逾期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点为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 B 区5层 504室。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 2017年1月 13日,逾期视为送达。
德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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