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6日讯(记者刘潇通讯员高宇)为全面提高群众主动防范、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积极性,近日,德州市公安局出台了《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奖励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
具体内容为:举报人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而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同时,对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凡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视情奖励举报人1000-10000元。奖励金额为:对于所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等涉案物品价值总额不足2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500-3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20000-10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3000-5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超过10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5000-10000元。
同时,对于举报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10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奖励举报人500-3000元;100箱以上(含100箱)的,奖励举报人5000-10000元;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举报,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
而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域内或重污染天气禁放期间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举报人100-200元;根据举报线索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枪支、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等)案件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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