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水平,近日,德州市环保局与金融办联合印发通知,将在全市开展第二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到2018年4月份完成总结与考核。
按照规定,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等产生、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以及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期间,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试点工作于11月份启动,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为实施阶段,2018年4月份完成对试点工作的总结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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