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主要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受灾救助、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和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或针对正在享受救助政策的家庭,实施动态管理时,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采取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城乡低保和公租房申请纳入核对范围,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视工作开展情况可以逐步纳入。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救助审批单位提供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不提供授权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申请。居民对核对结果提出异议且需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向核对机构申请复核。
此外,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隐瞒收入和财产,明显属于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救助审批部门依职权取消其救助待遇,可以依照相关程序计入个人信用诚信系统;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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